上亿条公民信息遭倒卖!涉事公司高管被抓,拉卡拉市值蒸发20亿
作者丨市界 冯晨晨
编辑丨朗明
公民的个人信息竟遭到非法售卖!
日前,江苏淮安警方通报,已依法打击7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公司,涉嫌非法缓存公民个人信息1亿余条。
7家公司中就包括考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而该公司股东正是A股上市公司拉卡拉旗下公司,受此影响拉卡拉市值一日蒸发了20亿。
此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即入罪。
1.
个人信息遭贩卖:500元购得317条
事起于2018年4月,江苏淮安警方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有人非法购买公民信息。据嫌疑人交代,其用500元购买317条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手机号、姓名、身份证号和家庭地址,目的是打电话,给网络小贷公司拉客户。
警方随后发现,在这背后是一位广州诺涵科技公司的员工贩卖公民信息。原来,这家公司不只贩卖公民信息,更主要的是在进行小额贷款,并进行软暴力催收,是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涉案人数众多的犯罪团伙。
在广州诺涵科技公司,公民个人信息被称为“流量”。公司自己开发有多个小贷平台,在自身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推销贷款、软暴力催收的同时,和其他公司相互交换公民个人信息,还开发爬虫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爬取其他小贷公司的公民信息。
天眼查显示,广州诺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实控人为上官志勇。市界发现,他除在这家公司任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外,还曾在厦门默呈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任职。
实际上,这位上官志勇只是一条“小鱼”。
警方再度侦查发现,广州诺涵科技公司的公民信息主要来自湖南九象信息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开发有一个黑爬虫网站,通过爬虫软养卡POS机件非法获取数十家小贷公司的公民贷款和逾期数据,公开提供收费查询,付费后只要在该网站输入公民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获取公民身份证相片。锁定相关犯罪证据后,警方在长沙、深圳分别将湖南九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主管抓获。
2.
牵出上市公司:拉卡拉市值蒸发20亿
事件到此结束了?并没有!
警方通过审讯得知,九象公司黑爬虫网站的“身份核验返照”业务端口来自北京黑格科技有限公司,而黑格科技是从北京考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购买的查询接口。随即,警方将北京黑格公司和考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涉案人员,以及他POS机领取们上游公司的5名涉案人员抓获。
经查,2015年3月以来,北京考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非法提供查询返照9800余万次,获利3800余万元,在公司服务器中查获并收缴被非法获取、存储的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相片近1亿条。数据量之大,不免令人感到惊讶。
天眼查显示,北京黑格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只有不到139万元,法定代表人李超持有公司39.3%股份。此外,李超还是美信生活(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人和执行董事,但这家公司如今已处于注销状态。
北京考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高达5000万元,由考拉昆仑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创建,主要从事企业信用的征集、企业管理咨询等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为邹铁山。
令人意外的是,考拉昆仑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背后的大股东竟然是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A股上市公司拉卡拉。据拉卡拉2019年半年报显示,考拉昆仑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竟为亏损状态,且当期“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为负的378万元。
另一方面,此次涉案的北京考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经理、执行董事邹铁山,名下共有10家公司,不仅是考拉昆仑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还是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或受此消息影响,拉卡拉股价午后暴跌直至跌停。
11月20日下午两点,拉卡拉官方对财联社表示,考拉征信正配合相关调查,目前只是取证阶段。拉卡拉与考拉征信之间的财务、业务、经营等都是各自独立的,拉卡拉支付是考拉征信母公司九名股东之一。
截至11月20日收盘,拉卡拉报49.29元/股,总市值197亿元,市值蒸发约20亿。
3
入罪门槛极低:非法获取50条以上的即入罪
事件曝出后,不少网友纷纷高呼,“一定要严判”。
早在2017年,中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便已正式生效。
新法规对倒卖个人信息数据的惩罚相当严厉,入罪门槛可谓极低。其中提到,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即可入罪。
《网络安全法》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法律,它将此前仅停留在政策规章层面的数据安全问题法律化。而与《网安法》相比,《两高个人信息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更令犯罪分子胆寒。
《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即可定性为“情节严重”。此外,考虑到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牟利,还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同样规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解释》还对内部人员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做出特殊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在划清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情节严重”后,便可交由刑法处理。
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市界】创作,独家发布在今日头条,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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