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4日,最高院制定并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该规定对银行收取利息、违约金、电签POS机复利等问题进行了说明确认。今天我们来盘一盘。
一、办理信用卡时签订的办卡合同,关于息费、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一)银行对办卡合同格式条款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
1、信用卡专员推广办卡时,一般只介绍账单日、还款日、最低还款额的优惠,对于逾期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罚息等通常避而不谈,甚至卡员也算不明白;
2、只告知分期付款不收利息,却未告知银行将收取的手续费、息费、违约金等问题。
上述情况容易导致用卡人在不明白、不理解相关逾期成本的情况下签署办卡合同。
(二)近年来,信用卡市场迎来大爆发,银行为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未尽审核义务,盲目发卡。导致不具有偿还能力的人到处办卡,各种超前透支消费后无力偿还,无止境的违约费用持续加重用卡人的负担。
银行对办卡合同格式条款的拟定,若未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去拟定,侵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信用卡债权的不良增多、民事纠纷大量出现、因恶意透支产生的信用卡诈骗等犯罪问题出现。高额息费、违约金条款是不合理的,需依法进行调整。
二、《民法典》《银行卡规定》及相关规定对高额息费、违约金条款的调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格式条款无效情形进行了规定:“(一)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该条规定表明合同强是一方出具的带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若违背公平正义原则是可以被认定无效的。
2021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规定:“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利率。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
该行政法规同样要求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对关于年化利率的格式条款尽合理的告知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银行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进行了规定,即:“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该条款从调整的原则及调整应考虑的因素两方面进行调整,同时也对息费、违约金的上线进行了确认,即“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
POS机安装积极还款是每个银行卡持有人应履行的义务,但依法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每个持卡人的权利。
智能POS机 一清POS机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hhrkala.com/111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