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诈骗案件。2016年2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华以自己或他人的身份证在多家银行开设了多张银行卡,随后,在湛江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办理了6台POS机。在知道他人进行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信用卡、POS机等工具,与他人合谋骗取代付款项19万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 夫妻共开10张银行卡办理pos机
2016年2月起,李某华用自己的身份证以及妻子李某燕的身份证在多家银行共办理了十张信用卡,并将信用卡交给一名广西男子。同年3月拉卡拉POS机传统出票版5日,李某华通过与我市某投资公司互加的微信,将办理POS机所需的身份证复印件、手持身份证照片、POS机的结算账户资料发给该公司,并以加油站、电器商店、超市等三家企业的名义,指定该家投资拉卡拉POS机电签版公司为其办理三台具有即时到账服务功能的POS机。
2016年3月8日,李某华夫妻二人又与该投资公司联系,由李某燕以电器商店、超市、航空票务公司等三家企业的名义,再次申请办理了三台具有即时到账服务功能的POS机。同日,李某华领取了该间投资公司发出李某华、李某燕所申请的六台POS机。
2016年3月14日至3月16日期间,受害者夏某文等5人的信用卡被他人在李某华领取的上述六台POS机使用刷卡消费共204242.05元,上述款项已由湛江市某投资公司的上级公司深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时划款代付到李某华、李某燕申领POS机时预留的的银行储蓄卡账户上,随即被提现或以转账方式取走。后夏某文等5人否认上述刷卡交易并报警,银行部门成功拒付的金额为191222元,深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遂在该间投资公司的保证金中扣除191222元。
据受害人市某投资公司负责人吴某陈述,2016年3月初,李某华在公司办理POS机的相关事宜。同年3月6日至8日期间,李某华和妻子以800元一台机的价格共购买6台POS机。3月14日至16日期间,公司发现,这六台POS机频繁地用不同的信用卡消费,同时在极短的时间申请提现。3月16日发现数据异常后,关闭了该六台POS机的终端。经查,李某华和李某燕申领的六台POS机在3月14日至16日期间刷的都是克隆卡。
法院>>> 为诈骗提供作案工具被判刑3拉卡拉合伙人免费代理年
被告人李某华坚称自己并没有进行诈骗,仅提供了信用卡及POS机。那么,没有参与诈骗行为,仅提供诈骗工具,也触犯了刑法吗?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华明知他人实施信用卡诈骗,仍提供帮助,并且以欺骗的方式获得POS机,使他人的诈骗得逞,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被盗刷的克隆银行卡是何人伪造的,以及何人使用李某华办理的POS机进行盗刷伪造的信用卡,但被告人李某明为他人提供银行储蓄卡和利用虚假的企业办理的POS机等工具,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过程,却已经触犯了法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他人进行信用卡诈骗,骗取现金人民币191222元,根据相关法律,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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