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支付行为,分手后是否可要回款项?
2018年,赵某与恋爱2年多的张某结束了恋爱关系。因为二人为相亲网站认识且有结婚计划,在恋爱期间张某共累计花费100余万元用于共同购买婚房、汽车、车位以及帮赵某还信用卡等事物上。在恋爱期间,赵某多次承诺“如果双方不能继续恋爱关系,一定会返还上述全部费用。”
张某在多次挽回无果后,将赵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属于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还是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没有正式订婚,原告张某主张其所转款款项均系以结婚为目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转款时,具有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故涉案款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亦不属于附条件赠与,应为原告恋爱期间对于被告赵某的消费性馈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律师观点
本案中,张某虽主张在恋爱中的转账行为属于附带条件的以结婚为目的支付行为,但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没有订婚,且张某在二审期间也未能举证转账时赵某有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故案涉款项不属于彩礼范畴亦不属于附条件赠与。
扩展阅读:
《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拉卡拉POS机免费申请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拉卡拉申请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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