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POS机:出借信用卡的法律风险,你知道多少呢?

出借信用卡法律风险,你知道多少呢?

出借信用卡的法律风险,你知道多少呢?

—–刘鹏举

引言

当前社会,信用卡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金融支付工具,其先消费后还款的提前预支功能,以及能够应对“不时之需”的信贷消费给老百姓提供了诸多便利,尤其是在年轻人中,信用卡的消费备受其青睐,即使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信用卡无疑为普通百姓的信贷消费提供了便利,成为引领众多人士提前消费的潮流。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信用卡的“双刃剑”性质亦不例外,尤其是那些持有大额信用卡的持卡人在自己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于好意的目的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或者出租给他人,则会有相应的法律风险。

那么出借信用卡的法律风险 你知晓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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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备张飞是多年的至交,二人由于性格相投还结拜为异姓兄弟。2019年的6月份,刘备在自己所在的县城买了一套房子,因为买房子花了自己所有的积蓄,导致其装修房屋缺少资金,于是刘备就想到了自己结拜兄弟张飞,张飞在县城开了一家肉铺,平时生意还不错。

刘备的到来使得张飞异常的高兴,但是问明了刘备的来意后,张飞一时为难,这是因为家里的财政大权完全由妻子掌控,妻子对于借钱的事情向来谨慎,但是自己的好兄弟向自己开口借钱,还不能予以拒绝,于是就想到了自己名下的一张信用卡,信用卡的额度是十万元。

自己好兄弟的到来,为人仗义的张飞还安排了一桌好菜好酒,酒足饭饱后,张飞告诉刘备,自己目前手头也不宽裕,而且自家的现金和存款均由自己的内人掌控,自己向来惧内,但是念及兄弟情谊,忙还是要把帮的,自己手中有一张10万额度的信用卡,愿意出借给兄弟刘备使用,言毕,就把信用卡给了刘备,告诉了刘备信用卡的密码。

刘备拿到张飞的信用卡后,为了让张飞放心,给张飞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刘备向张飞借款10万元,无约定利息。后刘备通过朋友关羽的POS机套出了将近十万元的现金,用来装修自己的房子,随后的几个月里,刘备每个月按照最低的还款金额进行还款。

半年之后,刘备由于失业没有了收入来源,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金额也无力支付,导致张飞的信用卡逾期。发卡行遂要求张飞清偿全部的本金和利息。张飞无奈偿还了所有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共计十三万左右。

当张飞向刘备主张借款时,刘备以自己现在没有经济来源拒绝偿还张飞借款,张飞无奈拿着刘备出具的借条就向法院起诉了刘备。

【法院的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其次,结合案件事实,张飞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刘备,刘备有从关羽的POS机中套取现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上述行为是一种禁止的法律行为。

由上述事实可知可,日常生活中是不能够通过刷卡套现,也不能够通过刷卡出借贷款。张飞和刘备之间的法律关是将张飞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了刘备,刘备再通过信用卡套现取出这些款项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法律规定,刘备的行为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当然刘备向张飞出具的借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行为无效后,则合同自然无效,因此借条对于借款人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尽管合同无效,刘备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刘备应当返还张飞损失财产。

出借信用卡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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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典型的信用卡出借案件,生活中,信用卡被他人甚至是亲人借用而被透支的事件时有发生。作为信用卡申请人,张飞看似无辜,其实并不冤枉,因刘备的契约精神的缺乏以及张飞出于哥们义气和对法律的无知,随意出借信用卡不仅影响了二人的关系,也严重影响了自己的信用,给自己造成了相应的损失,这种法律后果真的是得不偿失!

现实生活中,出租、出借信用卡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风险一:持卡人出租、出借信用卡,可能导致信用卡过度消费、资金过度透支,因无力还款造成的信用卡逾期不仅会产生巨额利息、复利及违约金,还会损害持卡人的个人征信,影响持卡人申请贷款,甚至会被发卡行起诉引发司法诉讼等。

风险二:“如借用人使用不当,将信用卡额度款项用于房地产、代理拉卡拉证券基金理财或典当、抵押、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将给持卡人带来信用卡使用违规的风险,容易导致信用卡被发卡行降额、限制使用、停止使用,甚至需要承担罚款、罚息等违约责任。”

风险三:持卡人出租或出借信用卡可能会被实际使用人或犯罪团伙用于非法套现、洗钱、转移诈骗资金、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出租人、出借人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可能涉嫌帮信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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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不要因为一个面子问题就出租、出借自己的信用卡;

二、的行为持卡人要合规持卡,及时注销长期睡眠卡或无用卡,以免造成遗失或产生年费、利息、违约金等;

三、要注意信用卡持卡安全,不要轻易将卡号、密码、验证要素等信用卡个人金融信息透露给他人,谨防受骗或被他人非法使用;

四、在用卡过程中,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或受到不法侵害时,持卡人应“第一时间”与发卡银行联系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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