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代理:出借人从信用卡套取现金出借朋友——法院怎么判?

出借人从信用卡套取现金出借朋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钟某梁某是朋友关系。梁某因新房装修需要一笔资金,向钟某借款2万元,约定以10%计息。其实钟某手头也不宽裕碍于情面,于是就用信用卡套取现金2万元,以微信、支付宝方式转借给钟某 。借款到期后,梁某通过支付宝共归还钟某2200元,余下款项经催要钟某一直各种理由拒不返还,钟某一气之下把梁某告上法庭。

经法庭查明事实确定借款来源及款额,法院裁判理由如下:

一、持卡套现出借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不具有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另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故使用信用卡套现再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将款项出借的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双方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借贷合同关系应确认为无效。

二、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转贷也属无效法律行为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就要求资金来源合法,资金用途合法,有一项不合法的就属于非法借贷。关于无效民间借贷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是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拉卡拉POS机免费办理借贷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以上规定六种形式的借贷行为都属于无效的民间借贷。

三、无效法律行为不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规定,被告梁某应当将收到原告钟某的款项返还给原告。基于此,原告请求给付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已返还款项2200拉卡拉申请元,应视为返还原告出借款本金而非原告所称的利息、违约金。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梁某还应返还原告钟某财产17800元。

这个案例带来警示是,朋友之间有困难帮助一把体现互帮互助增进情谊,但切不可为贪图一些蝇头小利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出借,这样是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引起讼累,总之帮朋友要量力而行。

(张法均根据实例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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