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代理加盟:以案说法 – 法院提醒:信用卡套现款出借他人,合同无效!

以案说法 | 法院提醒:信用卡套现款出借他人,合同无效!

中国人重情义,从古至今,为兄弟两肋插刀的事例比比皆是。朋友借钱即使自己“囊中羞涩”也得“另辟蹊径”,信用卡套现后出借给朋友,可曾想朋友拒不归还,反过来举报自己信用卡套现拒绝支付利息,法院该如何认定该笔借款的性质。

Part01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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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张某系同乡,两人打小以好兄弟相称,各自通过努力考上了大学,毕业后一起打拼,眼看生活一步步好了起来。谁曾想,他们的友谊了结于法庭之上。2018年开始,张某以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严某借款,严某念在两人发小的情谊上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合计21000元。时过不久,张某又称自己想扩大生意再次借钱,严某称自己近期也比较拮据,张某随即从包里拿出一台POS让严某刷信用卡借钱给他,严某碍于多年情分也没多想就用自己的信用卡刷了29000元给张某,双方于2020年9月2日对账后,张某向严某出具借条确认尚欠严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诺在年底之前还清。后张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严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张某还本付息。

Part02

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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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梁媛法官在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认为对本案借款事实应分两部分认定,其中,原告严某通过其微信向被告转款共计21000元,被告在之后出具的借条中对该部分予以确认,双方就该21000元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依约支付利息。

此外,原告严某还以本人所有的信用卡向被告POS机刷卡出借29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手机pos机转贷的……”。信用卡是发卡银行对信用合格的申请人发行的信用证明,具有人身依附性,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提供、出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而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无所有权。原告将本人信用卡资金刷出29000元出借给被告,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而且也增加了银行不良信贷的风险,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原告通过信用卡向被告出借29000元的行为系无效的民间借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被告应将29000元返还原告,但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的此部分借款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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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3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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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应合法合规使用信用卡,不可存在侥幸心理,违背约定的资金使用用途,一旦借款不能按期还款,持卡人就要自己背上债务,逾期还款,还会对自己个人征信产生影响,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来源 | 碑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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