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为了躺着就能赚钱,把POS机提供给他人,按流水收取好处费。4月24日,经河南省唐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池某荣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21年8月,池某荣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周某星(卡拉合伙人免费代理另案处理卡拉合伙人),周某星声称自己是大额度的POS机需求者,池某荣答应为其办理POS机。双方约定,池某荣每办理一台POS机获利600元,并按照POS机流水的千分之二收取好处费,当POS机流水达到2000万元时,池某荣负责联系支付公司将该POS机注销,或变更该POS机所绑定的银行卡。后池某荣利用周某星提供的虚假申请材料在某支付公司免费骗领POS机55台,并按照周某星指定的地址寄了过去。
2021年12月4日,唐河县居民李某平在网上刷单,支付了20.4万元,发现被骗后遂报警。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发现李某平转出的7万元后经池某荣办理的一台POS机刷出。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池某荣办理的POS机中有45台POS机刷的银行卡为涉案一级银行卡,串并全国诈骗案件几百起,流水高达3亿余元。截至案发,池某荣非法获利40余万元。
2023年1月30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月27日,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池某荣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已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遂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
(牛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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