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虹口法院一则判决显示,年过六旬的乔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受到了刑事处罚。
具体来看,2022年10月的一天,乔某在马路上捡到一个钱包后,心生歹念,立即来到附近的一个POS机安装自动取款机前。
乔某利用钱包内的身份证信息,一张接一张不断测试银行卡的取现密码。
最终,碰巧试中了一张信用卡的密码,分两次从卡内取走了7000元现金。
与此同时,正在一家店吃饭的失主收到了一条取款短信,才知道自己的钱包丢了。
失主在收到取款短信后,随即报警。乔某也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虹口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乔某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晶表示,根据《刑法》规定,捡拾信用卡并使用的是直接定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则应是盗窃罪。
而就在近日,虹口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
01 已有多人因此被判刑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银行卡、信用卡丢失的情况越来越多,已有多人在拾取别人银行卡以及信用卡后,猜对密码进行盗刷被判刑。
申请POS机
2019年5月2日,高某和朋友来海口找工作,在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某网吧电脑桌子下发现张某的银行卡、信用卡、身份证等。
待朋友熟睡之后,高某独自一人到附近银行,尝试用张某的身份证出生日期作为银行卡密码进行盗刷取现。
经过几次尝试,密码输入显示正确。随后,高某共从ATM机上分别取走张某四张信用卡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1600元。
此后,在到了文昌市汽车站后,高某又独自一人跑到汽车站附近的一家手机店,用张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盗刷了两部手机,价值7198元人民币,在前往广东的途中,高某以2600元将两部手机变卖。
2019年5月28日,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最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8798元。
此外,2021年11月18日13时许,吴某某在养卡POS机白河县某银行ATM机上存钱时,捡到一张他人遗留在此的银行卡,将该卡拿到另一台ATM机上试图破解密码,在试出该银行卡的密码后,查询得知卡内有余额8380元,于是修改了该卡密码,并拿回家中。次日7时许,吴某某持拾到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分三次共取款8300元,还将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
最终,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本文源自科技金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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