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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1. 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2.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3. 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
  4. 安防、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5. 管制类刀具、弓弩配件及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补充说明

1.各类枪支、弹药及相关器材,如枪械、枪械仿制品(如仿真枪)、子(炮)弹、消音器、火药、说明书、包装盒等;

2.安防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如激光笔。 * 警用设备及制品包括但不限于警服、警徽、手铐、警灯、警笛、电击器等警用和军用器械;

3.防身喷雾等其他防身器具 电签POS机 ;

4.违反国家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类似的刀具;

5.弓弩、牙签弩、弹弓、钢珠、铅珠、真机、真弹等;

6.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7.刀具类包括但不限于:管制刀具、菜刀等。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

  1. 易燃、易爆物品,如火药等;
  2. 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3. 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4. 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5. 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6. 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7. 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燃放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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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1.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例,禁止烟花爆竹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鞭炮(包括擦炮类、摔炮等)、冷焰火、彩烟等商品的发布。

2.有毒、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如水晶泥等。

三、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1. 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及销售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等;
  2. 偷电设备、蹭网卡、蹭网器、拨号器、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等;
  3. 存在扣费项目不明确、恶意扣费、暗设扣费程序等任何损害用户权益的情况,或含有盗号、窃取密码等恶意程序的产品;
  4. 不适宜在国内出版发行、销售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等;
  5. 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6. 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7. 反动等含有破坏性信息的产品和服务,如不适宜在国内发行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诈骗网站。

补充说明:

违法集邮票品 不得从事《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活动:

1.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2.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3.经营未注明发行单位信息的集邮品;

4.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的集邮品;

5.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息的集邮品;

6.经营擅自进口的集邮票品;

7.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

8.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9.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宗教类

1.宣传宗教教义以及宗教活动;

2.销售宗教用品,包括佛珠、佛龛、佛香、僧袍其他法器等宗教用品、或纪念品;

邪教组织类:

平安符、占卜八卦星术用品、祭祀用品等。

四、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1. 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或其他淫秽物品;
  2.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等;
  3. 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图片、写真视频等;
  4. 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等;
  5. 网络低俗产物;
  6. 避孕套、两性用品及周边相关的化妆品服装服饰。

五、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1. 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泄露个人私密资料、手机监听器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等;
  2. 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等;
  3. 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等;
  4. 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等;
  5. 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6. 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等;
  7. 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等;
  8. 载人航空器、航空配件、模型图纸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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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侵犯他人隐私的器材

1.窃听器、偷拍机、针孔摄像、信息拦截(传真拦截、短信拦截、电话拦截)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违规器材;

2.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提供他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个人信息,以及提供用于收集、盗取他人信息的软件、产品等(比如钓鱼网站)。

六、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类

  1. 一、二、三类医疗器械;
  2. OTC药品及处方药;
  3. 保健品;
  4. 医疗服务;
  5. 所有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国产药品;所有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外国药品;
  6.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其他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的医疗器械;
  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8. 兽药药监部门专项行政许可的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目录药品;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

补充说明:

保健品定义: 保健品分为保健食品、保健药品、保健化妆品、保健用品。

1.保健食品具有食品性质,如茶、酒、蜂制品、饮品、汤品、鲜汁、药膳等,具有色、香、形、质要求,一般在剂量上无要求;

2.保健药品具有营养性、食物性天然药品性质,应配合治疗使用,有用法用量要求,目前带“健”字批号的药品;

3.保健化妆品具有化妆品的性质,不仅有局部小修饰作用,且有透皮吸收、外用内效作用,如保健香水、霜膏、漱口水;

4.保健用品具有日常生活用品的性质,并且在商品描述中出现治疗功效的,如健身器、按摩器、磁水器、健香袋、衣服鞋帽、垫毯、艾灸贴、针灸贴;

注意:第1条,可以上线,注:保健食品中,如酒、茶、饮品等,详情中描述壮阳或存在其他夸大功效的词,禁售;第2、3、4条禁售;

5.承诺疗效/蓝帽,禁售;

6.薏米、桑葚膏、党参等药食同源的,可以日常食用(泡水、炖汤)的可算为食品,人参、灵芝、鱼肝油、冬虫夏草、灵芝孢子粉、鹿角龟甲、鹿茸 、纯阿胶等中药材不算食品;

7.槟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公布的致癌物清单,槟榔果已明确列入一级致癌物。

医疗服务

1.针灸、纹身、美容整形(如医美)、减脂、问诊、各种疾病治疗等;

2.部分特殊化妆品:蓝光美牙仪、育发/生发、除臭、祛斑、脱毛类特殊化妆品暂不收录;

3.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4.增高类产品,增高方法传授、咨询、服务不接受投放。

七、非法服务、票证类

  1.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非法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2. 抽奖类商品;
  3. 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4. 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考试替考服务;
  5. 代写论文等相关服务;
  6. 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
  7. 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8. 网站备案、亲子鉴定、胎儿鉴定等服务;
  9. 票、基金、保险、股票、贷款、投资理财、证券等服务;
  10. 法律咨询、心理咨询、金融咨询、医疗及健康相关服务;
  11. 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
  12. 违反公序良俗、封建迷信类的商品及服务;
  13. 实际入住人无需经过酒店实名登记便可入住的酒店类商品或服务;
  14. 未取得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等业务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品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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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代办各类证件。

八、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1. 人体器官、遗体;
  2. 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
  3. 严重危害人畜安全的动物捕杀设备或配件以及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4. 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其他有违公益或对当地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生物物种及其制品;
  5.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6. 宠物活体。

补充说明:

1.野生动物:包括国家立法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世界/国家保护类动物和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比如象牙和玳瑁类制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2.野生植物:被列入世界国家保护类植物清单的、法律禁止不得销售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

九、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1. 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2. 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3. 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4. 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等;
  5. 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等;
  6. 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工具及服务;
  7. 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8. 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9. 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10. 外挂软件、作弊软件等不正当竞争工具或软件;
  11. 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或服务;
  12. 涉嫌侵犯其他公司或个人利益的手机破解类商品或服务;
  13. 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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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1.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产品,如汽车反雷达测速仪、电子狗、汽车隐性喷雾、卷帘式车牌架、雷达干扰器、牌照遮盖设备、交通信号灯变换器等相关产品;

2.非法接入信号的产品 ;

3.侵犯商标、专利的商品:各种假冒、山寨产品等;

4.侵犯版权的商品:侵权影视剧、综艺节目、软件程序、网站等;

5.如钓鱼小药、作弊器、伪基站设备、自动翻牌器、笑气、乙醚、迷药、出老千设备及赌博相关教学等一系列涉及黄赌毒和其他非法活动工具,含麻将、牌九教学类书籍等相关商品。

十、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1. 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2. 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 第四、五套人民币);
  3.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4. 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5. 依法应当经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销售商品,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6. 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电信网络代理资质销售运营商通讯类产品;
  7. 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8. 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9. 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10. 未经授权的国家领导人相关的信息或商品;
  11. 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12. 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13. 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
  14. 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15. 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16.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7. 境外出版物代购类商品或服务;
  18. 非法传销类商品;
  19. 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书籍类商品;
  20. 商标、专利侵权的商品;
  21. 劣质商品,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商品,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22. 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分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23. 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24. 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向文件中禁止销售的商品。

补充说明:

1.香烟、烟盒、烟标等,包括电子香烟和戒烟产品;

2.烟草替代品及辅助工具、无烟烟草制品(如电子烟、IQOS、鼻烟);烟草企业宣传;食用盐;

3.茶烟土耳其水烟。

十一、虚拟类

  1. 比特币、莱特币、高利贷、私人贷款、贷款推广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
  2. 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3. 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4. 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5. 网络账户死保账号或存在交易风险的腾讯QQ账号、Itunes账号、百度账号以及视频类网站账号等账号类商品;
  6. 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7. 航空公司的积分和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各航司下发文件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8. 酒店类商品或服务、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等业务的商品及服务;
  9. 未经平台许可的用于兑换商品实物或服务的定额卡券、储值卡券、储值服务或将购买款项分期返还的交易;
  10. 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11. 以支付、社交、媒体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类商品;
  12. 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付、信用卡代刷类服务及其他违反《关于代办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商品或服务;
  13. 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14. 时间不可查询的以及被称为漏洞卡、集团卡、内部卡、测试卡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SIM卡;
  15. 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七十二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16. 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17. 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18. 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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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1.电话卡、流量卡、游戏卡充值;

2.票务、境内外旅行社代订;

3.超市卡美发卡;

4.生活服务线索类商品,如汽车试驾、美容体验;

5.本地服务类,如机票、火车票、汽车票、酒店预订;

6.电脑DIY组装(作弊器);

7.大闸蟹、月饼礼券。

十二、舆情重点监控类

  1. 近期媒体曝光的商品;
  2. 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平台规则规定的商品,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3. 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4. 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5. 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生产商信息、材质成份及含量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6. 公益资助贫困儿童/领养动物/保护野生动物(无法核实真实性);
  7. 违禁工艺品、收藏类品;
  8. 食药监局明令禁止的商品;
  9. 车载音乐U盘。

补充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如自制口红;

高投诉类商品,如脱糖电饭锅、汽车划痕修复相关产品(修复液,修复蜡)、洗锅泡沫、吸黑头仪。

高风险收藏品、工艺品

1.玉石类,如钻石、贵金属(金和铂族金属(钌、铑、钯、锇、铱、铂)等8种金属元素)、玉石、翡翠、缅甸原石、和田玉、羊脂玉白玉墨玉蜜蜡碧玺、绿松石、南红、玛瑙、象牙、

2.琥珀、蜜蜡、钱币收藏品、古董等;

3.名人字画;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宣称“药妆”属违法,不可用EGF作原料,如人寡肽-1或EGF;祛痘相关产品;

危险玩具,如发泄球、人造雪粉、电人口香糖、面粉礼炮、水弹枪、激光笔、带电发气球等 。

葡萄、螃蟹、取暖器(如小太阳、电热毯)。

泰山石。

U盘。

十三、不符合平台风格的商品

  1. 分销、招代理、招商加盟、店铺买卖;
  2. 国内/海外投资房产、炒房;
  3. 高仿类;
  4. 殡葬用品、用具、存放、投资等;
  5. 二手类:二手汽车、二手手机、二手3C数码产品等;
  6. 卫生巾、内衣(文胸、内裤、吊带衫及相关配件)、丝袜、灭鼠器
  7. 酒类;
  8. 回收类:回收服务(包括不限于奢侈品回收、药品回收、白酒回收);
  9. 螺旋掏耳神器、驱蚊器、灭虫器、各类划痕修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划痕修复、玻璃修复、轮胎修复)、止鼾用品、防狼喷雾、背部矫正带、酒精检测仪、彩漂粉、尿袋、小便器、甩脂机、电热取暖商品、u盘、染发烫发剂等;
  10. 食品饮料类:青钱柳、鹿鞭、鹿肾、淫羊藿、巴戟天、菟丝子锁阳(茶)、玛咖、蛹虫草东革阿里、参鹿片、黄精制品(包括但不限于黄精秋葵膏、黄精桑葚丸)、雪蛤/林蛙等;
  11. 压片糖果(包括但不限于牡蛎压片糖果)、婴幼儿奶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燕窝、虾类(烤虾、虾干、活虾)、功能性饮料等;
  12. 生鲜类:生鲜蛋、草莓、水蜜桃等;
  13. 部分服饰,泳装、皮草等;
  14. 水果刀、礼品刀剑、锻炼用刀剑等各类刀剑用品;
  15. 扑克牌、麻将机;
  16. cd、dvd;
  17. 其他与平台风格不符合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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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高仿类:外观侵权、商标侵权及假冒伪劣产品;疑似假货&假货类。如耐克、阿迪、gucci、coach等知名品牌;手表、箱包等奢侈品品类等;洁牙慕斯、洁牙粉、牙贴;母婴哺乳类商品,如吸奶器、奶袋、溢乳垫。

注:对于上述目录中,非法律法规强制禁止销售或分享的商品,平台有权选择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平台资信、运营能力等相关要求的品牌商品信息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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